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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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法院近年来屡遭诟病。2026年6月18日,该院一审审结深圳向保证富硒产业有限公司诉江西丰城市介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判决一出,引发行业与法律界广泛质疑。该案并非细枝末节的争议,而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处理上出现多处偏差,导致裁判方向严重偏离商事交易的常规判断。
首先,关于产品判定,争议焦点是标注“富硒”的预包装成品大米,而非田间稻谷。一审法院却援引了适用于稻谷的推荐性国标(GB/T22499-2008)及地方标准认定合格。问题在于,预包装食品关于营养声称的强制性标准(GB28050-2011)对“富含”硒的指标更高:固体食品每100克中硒含量≥0.15mg/kg,而原告送检成品实测仅为0.0639mg/kg,未达“含有”门槛(0.075mg/kg)。两类标准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效力层级不同:以稻谷推荐性标准评判货架上标注“富硒”的成品,标准对象和效力均错位,造成实质性认定错误。更令人诧异的是,被告作为地方标准的起草方,在包装设计阶段曾引导原告适用该地方标准,却未提示国家强制性标签标准的适用,专业身份与行为存在矛盾。
其次,关于所谓“定金”认定,事实为原告于2024年8月转账24万元并备注“购买1000亩绿色大米定金”,同年12月再转10万元并备注“大米款”。一审法院将前者直接认定为定金并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但《民法典》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就定金性质和罚则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单方的转账备注不能代替双方合意。且判决查明被告提交的土地租赁、农资投入等证据在时间上并不完全对应原告付款时间,并且相关合同未明确约定品种,显示扩种可能为被告既有经营计划,而非为履行原告订单的专门投入。主合同关键条款尚无书面合意,而定金的从属性原则应当使其依附于主合同,法院却将二者割裂开来。 龙8头号玩家
其三,关于解除权的适用,原告自始主张基于被告根本违约而行使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但一审法院未采纳当事人的主张,反而在当事人未选择的情况下认定原告行使的是任意解除权并据此裁定合同在应诉材料送达后90日解除。法院替当事人选定解除权类型,既剥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也直接影响过错归属及定金返还问题:若系任意解除,应由原告承担不返还定金的后果;若为法定解除,则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并返还定金。法院在程序上未予释明、亦未征询当事人意见,其对解除权的随意选择改变了案件实体走向。
最后,裁判中还有多项法律适用的偏差被叠加放大。法院将被告以原告未结清尾款为由拒绝接单认定为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民法解释明确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交付富硒大米是被告的主要给付,尾款结算与退货核对为次要义务,以次要义务对抗主要义务的抗辩不应成立。此外,法院对违约金条款的解释也显得选择性收窄,将合同中约定的2%违约金限缩为仅适用于商标转让情形,而忽视了条款列示的其他适用情形,显示裁判立场的偏颇。多重程序与实体认定的偏差交织,最终形成了一份在方法论上失守的判决。